景德镇陶瓷大学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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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21/11/15 10:07:02【

   

2018412日 第八届教代会暨第九届工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景德镇陶瓷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推动高水平陶瓷大学建设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建议权。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4.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讨论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

(三)评议监督权。1.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2.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3.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一般为5年。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由学校工会提出选举方案,报学校党委审定。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的10%确定。具体人数以选举方案提出的代表人数为准。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20%,女教师代表不低于代表总数15%,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工会、团委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分工会选举。

第十四条 根据代表选举方案,各分工会召开会议,按照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人数2/3以上,方可举行选举。候选人得票超过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的构成是否符合规定的结构和比例,当选的代表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任期内在校内调动工作部门,其代表资格保留,并转入所在分工会;

(二)任期内退休、去世、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缺额由其所在原分工会增补;

(三)不履行代表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其所在分工会向学校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经同意后,予以撤销,并另行增补;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分工会另行增补;

(五)代表的补选,其条件和程序与代表选举相同。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党外代表人士、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每学年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结果,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产生,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由工会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主席团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设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设5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干部评议监督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由3-7人组成,设主任1人。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其工作职责: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制定有关工作制度;负责提案的征集、梳理、审理及转达;督促检查提案落实情况;负责提案的处理反馈工作;向大会作提案工作报告;组织评选优秀提案、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等;

(二)干部评议监督工作委员会:参与学校各级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三)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对学校有关教学科研规划、改革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学校有关教学、科研会议,需要时组织专题调查研究;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教学、科研经验交流活动等;

(四)文体工作委员会:制定年度文体工作计划;有计划地开展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不断提高教职工的运动水平,增进教职工身心健康等;

(五)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重点维护教职工群众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和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益;参与涉及教职工福利待遇等重要问题的讨论及方案的制定;对加强公共卫生保健和有关教职工身体健康等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以分工会为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或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在80人(含)以上的分工会,应当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教职工在80人以下的分工会,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教代会、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学校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工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三十条 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分工会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分工会主席、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系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学校工会负责大会具体筹备工作。

学校成立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会务组、材料组、宣传组、提案组、代表资格审查组、保障组等。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会校领导、工会和团委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分管工会校领导任组长、工会主席任副组长。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四)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文件在会前7天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六)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

(七)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八)学校工会于会后一周内将召开教代会的情况报告江西省教育工会。

第三十五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换届时);

(四)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作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五)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

(三)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四)审议薪酬分配、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五)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人选;

(六)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第七章 教代会提案

第三十七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收入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两个月,由学校工会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提案可由一名教职工代表提出,并由两名以上教职工代表附议,也可由代表团提出。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提案的审查立案:

(一)学校工会收到教代会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分类、整理登记、审查。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

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三)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四)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后实施;

(五)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上一次会议代表提案审查和落实情况及本次会议代表提案征集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四十条 教代会提案的办理与落实:

(一)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应按提案承办部门分类送交分管校领导;

(二)分管校领导签署办理意见后,提案转交承办部门;

(三)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提出整改和解决方案,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及时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四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落实的检查与反馈:

(一)学校工会要对提案落实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二)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

第八章 教代会决议、决定

第四十二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四十三条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四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进行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四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检查可采取定期检查、专题检查、临时抽查的形式进行。每次检查后,应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主管校长作出专门汇报并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

(三)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报告。

第四十六条 决议、决定的修订。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校长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由学校工会召集召开教职工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有1/3以上代表提议的,应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就修改内容进行表决,同时作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九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七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二)由学校工会负责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八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如建立代表视察、质询制度、督查制度、听证制度,教代会新闻发布会制度和学校领导接待日制度等。

第四十九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建档、存档范围:

(一)有关教代会的召开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员名单;

(二)教代会有关报告、讲话、方案、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

(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纪录;

(四)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记录等;

(五)校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资料。

档案资料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学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由学校工会保存,二级学院和其他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档案资料由分工会保存。

第十章 附则

五十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五十一本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如与上级文件精神有不一致处,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