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2日 第八届教代会暨第九届工代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教代会提案工作,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和《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收入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对学校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把我校建设成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陶瓷大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的专门工作委员会,设委员7人,一般由有代表资格的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和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担任。提案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办公室。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在民主协商基础上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委员会主任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产生。委员会成员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二)组织征集提案;
(三)审理提案;
(四)向承办部门转交提案;
(五)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认真办理提案并报送处理结果;
(六)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情况,收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七)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查和办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八)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须是教代会代表,提案由1名代表提出,须有2名以上代表附议。 提案也可由代表团和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
第八条 提案人应在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撰写提案,撰写提案时,需按相关要求规范填写。
提案内容:
(一)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下列问题可列为提案:
1.有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及各二级单位改革和发展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收入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建议和方案;
4.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二)下列内容不应作为提案提出:
1.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问题;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4.属于应向纪检监察部门举报或揭发的问题;
5.属于解决个人具体困难的问题。
提案格式要求:
(一)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二)提案应在提案工作委员会统一提供的表格在电脑上填写,须符合规范。
(三)提案必须包括以下3部分:
1.提案题目,即案由,要简明扼要说明需要解决的问题;
2.案由分析,要阐明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建议和措施,要提出解决问题的主张和办法。
(四)提案人、附议人均须亲自签名。
(五)提案必须经所在分工会审核,并由分工会主席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于大会召开前两个月开始,并限定报送截止日期,逾期报送的提案原则上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条 提案人应将提案表交其所在分工会,分工会应根据本《细则》第八条对提案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后,及时递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审理。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审核后的提案按本《细则》第八条标准进行审理,决定立案与否,审理时,提案工作委员会可邀请提案涉及的部门负责人参与提案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审理决定。
第十二条 对内容相近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凡未被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及时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对不符合规范的提案可退回或要求修改。
第十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征集、审理、立案和处理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提案工作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四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推进提案办理工作。凡已经立案的提案按规定程序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提案经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转交承办部门受理。
(二)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一个月内对提案做出明确答复,能够解决的,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详细说明情况和原因。
(三)经承办部门作出答复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呈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重大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的提案进行汇总。未通过分管领导审核的提案,根据分管领导的审核意见作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各承办部门要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应按照以下要求:
(一)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要有明确的领导分管,专人负责。答复提案时要有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以示严肃。
(二)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在提案办理时,由排序第一的承办部门牵头负责,其余部门为协办部门,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牵头部门,主动协商解决,并由牵头部门统一答复。
(三)在提案办理的过程中,承办部门可邀请提案人参与提案的研讨和办理。
(四)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集中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由提案人签署意见。提案是否可以结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提案在办理过程中,提案工作委员会可根据提案办理的实际情况设立提案办理督查组,负责督促和检查承办部门办理提案的情况,确保提案办理的进度和效果。督查组成员一般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提案人代表和工会相关人员组成。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汇总提案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提案落实情况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六章 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条 为鼓励教代会代表提出高质量的提案、承办部门认真高效办理提案,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奖。
第二十一条 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评选,评选结果经主席团确认后,在教代会上对获奖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二条 优秀提案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题准。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等。
(二)立意高。提案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对学校今后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三)合规范。提案符合要求,做到一事一案,案名、案由分析、建议措施等要素齐全,书写规范,字迹端正,条理清晰。
(四)可操作。提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所反映的问题真实可信,实事求是。提出的建议符合学校实际,措施具体,切合可行。
(五)效果好。通过提案的办理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尊重提案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充分重视提案承办工作,不推诿,不拖延。
(二)办理提案措施得力,讲求实效,注重质量。
(三)提案办理过程中,主动组织协调,虚心听取提案人意见,自觉接受监督。
(四)提案办理认真负责,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提案人满意度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经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