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大学工会
123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告通知>> 内容

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职工帮扶互助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21/12/30 16:25:15【

   

为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互帮机制,及时帮助教职工排忧解难,增强全校教职工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关于建立全省教育系统困难教职工帮扶站(点)的通知》(赣教工〔20159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经研究,在《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职工帮扶互助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制定《景德镇陶瓷大学教职工帮扶互助实施办法》,以便全面推进学校教职工帮扶互助工作。具体办法如下:

一、工作机构及职责

(一)“帮扶委员会”是学校教职工帮扶互助工作的决策机构,“帮扶委员会”下设景德镇陶瓷大学困难教职工帮扶站,简称“帮扶站”,并挂靠校工会。站长由工会主席兼任,副站长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兼任,成员由校工会委员担任。

(二)“帮扶站”的工作职责

1.开展“帮扶互助基金”的统筹及管理等工作;

2.为教职工办理上级工会开展的各类帮扶互助保障计划及其他商业保险;

3.落实帮扶委员会决定的其他工作。

二、帮扶互助基金

(一)帮扶互助基金的用途

主要用于慰问已缴纳困难帮扶基金的困难教职工。

(二)帮扶互助基金的来源及途径

1.教职工自愿捐纳(每月捐纳10元,由计划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2.学校投入(帮扶互助基金创建时,由学校投入50万元启动金);

3.社会赞助(如校友赞助、社会企业或个人赞助等);

4.以上各项积累的增值。

(三)帮扶互助基金的管理

1.帮扶互助基金由“帮扶委员会”管理,具体工作由“帮扶站”负责。“帮扶委员会”负责各项政策、制度的制订、帮扶互助申请的审批、经费的使用等工作。

2.“帮扶互助基金”由“帮扶委员会”委托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专项、专款专用、帐务公开。

(四) 帮扶互助基金的开支范围

1. 教职工罹患重大疾病的救助金。以下情况视为重大疾病(即江西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定的39类疾病):

第一类: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及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

3)艾滋病;

4)血友病;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高血压病;

7)糖尿病;

8)慢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

9)系统性红斑狼疮;

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哮喘;

11)帕金森氏综合症;

12)精神病。

第二类:

1)冠心病(冠脉支架植入术后);

2)慢性心衰(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

3)慢性房颤;

4)心肌病(原发性);

5)甲亢性心脏病;

6)甲状腺功能低下症;

7)皮质醇增多症;

8)原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9)慢性肾炎、紫疲性肾炎;

10)肾病综合症;

11)牛皮癣、系统性硬皮病;

12)老年痴呆症(阿尔茨海默病);

13)股骨头坏死;

14)类风湿性关节炎;

15)强直性脊柱炎;

16)多发性硬化病;

17)运动神经元病;

18)重症肌无力;

19)痛风;

20)慢性骨髓炎;

21)慢性消化性溃疡;

22)癫病;

23)肺结核病;

24)慢性肺源性心脏病;

25)脑血管病(脑溢血、脑梗塞、脑血管畸形);

2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27)原发性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疲。

2.帮扶站运行开支。

3.经帮扶委员会讨论并报学校党委同意,其他需帮扶救助的开支。

(五)帮扶互助标准

1.教职工因遭遇重大意外伤害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及残疾等级补助将由学校统一购买的团体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公司按协议要求进行救助。

2.教职工在景德镇市医疗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和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剩余费用(以商业保险核报认可的医院提供的票据、清单、出院小结以及商保结算单加盖公章为依据),将根据年度内实际发生费用的多少进行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1)超过20万元的定为特等补助,补助标准为3万元;

2)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一等补助,补助标准为1.5万元;

3)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二等补助,补助标准为1万元;

4)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三等补助,补助标准为5000元;

(六)困难帮扶办理要求及程序

1.重大疾病救助办理程序一般如下:

1)第一步:完成向社保局和学校统一购买的商业保险的公司办理报销或理赔;

2)第二步:申请登记(申请人在校工会网站下载或向帮扶站领取申请表,并填写帮扶申请)

3)第三步:材料准备及审核(审核程序及要求参见《景德镇陶瓷大学困难教职工经济帮扶申请及办理表》中的说明和程序)

4)第四步:救助发放(申请人或家属带相关材料到校财务处办理)

2. 重大疾病救助申请需提供的材料一般如下:

身份证(含复印件) 、诊断书和出院小结(诊断书和出院小结中须有所规定的39类疾病的清晰表述)、可医保报销的医院出具的发票、费用清单、基本医疗、大病医疗和商业保险核报费用及所余费用凭证等。

(七)帮扶互助基金其他说明

1.帮扶互助基金帮扶救助的主要对象限为在编教职工、人事代理在职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三类人员。

2.帮扶互助基金每年不足部分由学校财务补足,节余部分转入下一年度。

3.医院和社保局批准赴外地治疗的往返车、船、机票、住宿费等均不纳入帮扶互助基金核报范围和判断依据。

4.对伪报造假、无理取闹的人员,帮扶委员会取消其当年度及今后两年的救助资格。

5.因离退休人员情况的特殊性,对其帮扶互助的具体核实工作由离退休干部工作处独立开展。

6一次性补助每年办理一次,申请办理的截止时间为每年的1231日。

7、帮扶互助基金每年结算一次。

三、其他

1.“帮扶互助基金”是开展教职工帮扶互助工作的重要保障,专款专用、及时公开,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2.本办法的执行起始时间为: 20221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