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陶院发[2009]29号
景德镇陶瓷学院校务公开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与民主决策,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根据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教监[2002]1号)、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工会《关于实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赣教工发[2001]4号)、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赣教发字[2004] 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校、建设和谐校园的必然要求,是规范学校管理,推进决策制度化、民主化、科学化,进一步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方针,保证和维护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更是建设国内外有影响的特色名校的内在要求。
第三条 校务公开应坚持学校党委领导,行政负责,纪委(监察室)、工会协调监督,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师生员工、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方针政策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规范运作、注重实效、群众满意的原则。做到实施校务公开与加强学校管理和监督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公开原则的确定性与公开步骤的渐进性相结合,公开内容的真实性与公开形式的多样性相结合。
第二章 校务公开的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四条 成立景德镇陶瓷学院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和校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
第五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纪检、工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工会、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陶瓷研究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校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组长由纪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校工会主席担任,成员由有关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第六条 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组织指导各部门按规定开展校务公开工作。
第七条 校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第八条 校务公开办公室主要负责处理全校校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包括及时收集、整理与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校务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同时向有关职能部门反馈、转达,提出处理建议等。
第九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各院(系)须有专人负责协调所在部门的校务公开工作。
第十条 陶瓷研究所参考本办法相对独立地开展所务公开工作。
第三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除党和国家规定的保密范围以及暂时不宜向外公布的事项外,与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学校管理、教职工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事项,都要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和程序予以公开。校务公开的内容着重围绕学校改革建设的重点、教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学校工作中的难点、廉政建设的关键点进行。
第十二条 校务公开一般应包括:公开事项、执行依据、标准和基本程序、执行组织和执行结果。
校务公开的主要范围是:学校的机构设置、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和主要职责;学校及各部门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学校及各部门制定的具体办事制度、办法和要求以及办事的步骤、时限等程序性规定;有关事项的处理结果;有关工作纪律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法;学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举措及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其他学校师生员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等。
第十三条 根据内容在不同范围内公开的事项:
1.学校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学校历史概况、办学条件、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改革方案实施等情况;
2.学校财务管理。主要包括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年度预决算、收入支出等情况;
3.学校收费政策。主要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学校执行上级收费政策情况;
4.学校科研情况。主要包括重大科研课题的立项及经费使用情况,科技开发及科研成果转化情况;
5.学校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重大工程建设和修缮项目方案及其资金来源,大型仪器设备、大宗物资、教材图书的采购、招投标情况,工程竣工后的验收结果和审计情况;
6.重大组织人事事项。主要包括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学校教职工职称评聘、考核、晋职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及结果,科级、处级干部竞聘上岗、教职工竞争上岗,聘用程序、岗位要求及招聘录用结果,公派出国进修访问结果,党员的发展与转正情况;
7.学生管理事项。主要包括学生各类评优评先的程序及结果,学杂费减免,奖、贷、助学金的发放情况,学生转专业、转学、休学、处分、退学等规定及执行情况;
8.招生就业事务。主要包括招生考试的政策、规定、纪律及招生计划、条件及录取结果,新生报到率、毕业生就业率情况;
9.领导干部德能勤绩。主要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及其执行情况,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领导干部民主评议情况;
10.教职工收益分配。主要包括工资调整、福利分配方案;贫困职工救
助情况,教职工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必须公开或教代会多数代表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1.媒体 利用学校网站、广播、有线电视、报刊、宣传橱窗和公告栏等;
2.教代会 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重要形式和载体;
3.会议 通过学校党委会、中层干部会、教代会代表座谈会、民主党派及党外人士代表座谈会、学生代表大会、新闻发布会等形式;
4.规章制度 各职能部门通过编印本部门工作手册或规章制度汇编,向校内外公开本部门管辖事项的办事依据、规则与程序;
5.公文 通过各种文件、公告、通报、通知等形式;
6.其他双向沟通形式 如学校领导和部门负责人接待日、举报电话,设立监督举报信箱,开通咨询热线,以及信访、公示、听证等方式。
第十五条 校务公开的主要程序是:
1.方案提出 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由学校各职能部门提出公开的内容、形式和时间,并征得学校分管领导同意;
2.内容审查 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或办公室对各职能部门准备公开的内
容、形式和时间进行审查;
3.实施公开 根据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的方案,对校内外公开;
4.监督检查 校务公开监督考核小组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反馈和督促整改;
5.资料存档 校务公开书面和电子文件与资料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整理存档。
第五章 校务公开的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为保证校务公开取得实效,做到事项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要加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主要包括:
1.各部门是否提交本部门校务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
2.各部门网站建设情况,公开内容是否真实全面,更新时间是否及时;
3.各部门的规章制度是否完善,程序和形式是否规范,以及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公开工作制度和整改措施;
4.各部门与校务公开内容相关的文件、资料整理情况。
第十七条 我校校务公开工作要主动接受全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凡领导干部违反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1.擅自决定单位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
2.擅自决定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审计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教职工反映强烈、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3.领导干部不按规定述职、述廉,开展民主评议,干群矛盾突出,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4.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严重激化,出现重大群访事件,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5.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相关情况应当公开而未实行公开,职工群众强烈不满的。
6.其他违反校务公开有关规定,影响学校和社会稳定的。
第十九条 对有前款所列情况,分别视情节轻重予以以下处理:谈话提醒,限期整改,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其他责任追究。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校务公开 实施办法 修订
景德镇陶瓷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2月29日印发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