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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陶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时间:2008/12/30 00:00:00【

   

景陶院发[2009]28号
景德镇陶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要求,为认真贯彻《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对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是学校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要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加强和谐校园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的进展、保证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外有影响的特色名校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建议权。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以及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中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相关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的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以及其他集体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权。建立健全定期评议干部制度,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可以对领导干部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七条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研究教代会通过的有关决议,认真处理代表的提案,负责领导组织行政职能部门认真实施并以适当方式向代表答复。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各项职权,协助校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引导和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态度积极支持和投身学校的各项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的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条 代表的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的各方面、各层次人员,注意代表的广泛性,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科研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接受所在分工会教职工的监督,分工会可按照规定程序替换或补选本分工会的代表。  
1.教职工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部门,其代表资格在新调入部门仍然有效;调离学校的,其代表资格同时终止,缺额由原分工会另行补选;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2.教职工代表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可由原分工会按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并另行补选代表。  
3.教职工代表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经所在分工会讨论,取消其代表资格;受刑事处分的撤销其代表资格,缺额由其所在分工会另行补选。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
1.认真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有较强的全局观念,关心学校改革和学校建设事业的发展,关心教职工集体利益,能在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中起表率作用。  
3.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4.有较强的群众观念,能联系群众,如实反映广大教职工群众的正当要求和意见,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  
5.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愿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提出提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3.有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4.有对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四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包括离退休教职工)、学生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应占多数。
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长1人,主持大会的各项工作。
主席团人选由学校工会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学校党委批准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召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大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要问题,需有三分之一(含)以上代表的要求,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程,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对教代会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提案的办理情况,应进行检查监督,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一般以分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小组或代表团,人数少的分工会可联合组成代表团。代表团正副团长由民主协商或代表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教代会设4个工作委员会:福利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宣传工作委员会、文体工作委员会。其中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教学科研提案工作小组、行政机关提案工作小组、后勤基建提案工作小组,文体工作委员会下设文化娱乐工作小组和体育活动工作小组。
各工作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主任1人。  
各工作委员会人选由学校工会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名,经大会主席团审定后,提请大会通过,各委员会主任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产生。各小组2-3人,设组长1人,组长由各小组选举产生。  
各工作委员会向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教代会根据需要还可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或组成专题小组,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方案。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1.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并进行培训,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2.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指导各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  
3.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4.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受理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5.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学校党委批准,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有不一致处,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校工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
主题词: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细则
发送:各部门
景德镇陶瓷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2月19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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