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细则
(200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进一步做好提案工作,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景德镇陶瓷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改革发展、教学科研、干部人事、行政管理、生活福利等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的意见建议。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对学校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外有影响的特色名校的重要途径。
第二章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主席团领导下的专门机构,设委员5人,一般由有代表资格的党政管理、教学科研、后勤服务和工会等方面人员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担任。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校工会。
第五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校工会在民主协商基础上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委员会主任由大会主席团提名产生。委员会成员实行常任制,可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会成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六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1、制定有关工作制度;
2、组织征集提案;
3、审理各代表团初审后的提案并确定立案;
4、及时向承办单位转交提案;
5、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并上报处理结果;
6、及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情况,收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7、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立案和办理情况的工作报告;
8、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七条 提案人须是教代会代表,提案由1名代表提出,须有2名以上代表附议,并需签名。
第八条 提案人应在广泛征求广大教职工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撰写提案,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并按要求规范填写。
第九条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于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审理
第十条 提案人应将提案表交其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签署初审意见后,及时递交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对各代表团初审后的提案进行审理,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审理决定。
第十一条 对合格的提案予以立案,填写提案审理表,并签署审理意见。合格提案须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问题;
3、符合学校实际并对学校改革发展有利;
4、符合提案有关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对涉及全局问题的重大提案,经教代会主席团审查,列为大会议题,提交大会通过;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教代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凡未被立案的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十三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向大会主席团汇报提案征集、审理、立案和处理情况,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提案工作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和反馈
第十四条 大会闭幕后,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要及时进行提案办理工作。凡已经立案的提案按规定程序在两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 提案办理工作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1、将提案审理表送交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有关承办单位提出解决方案。
2、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审理表一个月内对提案做出明确答复,能够解决的,要提出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暂缓解决或无法解决的要说明情况和原因。
3、经承办单位做出答复的提案审理表由校工会汇总后,送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重大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
4、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校工会汇总并将提案审理表交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5、承办单位对可以解决的提案,要按照解决方案和落实期限抓紧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写出书面报告(一案一报),报分管校领导审核,校工会负责对承办单位的提案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六条 各承办单位要重视教代会提案,保证提案办理质量,认真执行下列要求:
1、承办单位要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
2、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3、提案处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第十七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由提案人签署意见。提案是否可以结案,由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决定。
第十八条 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奖。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由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提名,报校工会委员会通过。
第十九条 民主管理工作委员会应认真汇总提案工作的落实情况和反馈意见,提案落实情况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在校内公示,并向教代会作提案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校工会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